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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罪案辩护词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量: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你院审理的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昌的指定辩护人。开庭前,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昌,已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昌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中,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昌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昌涉案金额为10000元,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辩护人建议本案确定3个月为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虽然被告人王某昌在2005年4月22日因盗窃被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属于有前科人员,但其两次盗窃金额均不大,对其从重处罚的幅度应适当,罚当其罪。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昌从轻处罚。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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