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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2 浏览量:0

辩  护  词

---张某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审阅了本案卷宗,已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不持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胥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窜至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598号店铺外,将被害人张晓文停放的一辆棕色鑫玖之星电动三轮车盗走。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胥某某在晋原镇“肖老幺红油水饺烧烤”店外见面商量分工和分赃时发生纠纷并相互推搡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匕首将被害人胥某某刺伤,并将胥某某送至大邑县人民医院救治后逃离,后被害人胥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本案中,被害人胥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电动三轮车一事发生纠纷并相互推搡扭打,在此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匕首将被害人胥某某刺伤。可见,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并非蓄意为之,系激情犯罪。

四、在被害人胥某某被刺伤后,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送至大邑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被害人胥某某死亡。被告人的这一事后行为虽然没有挽回被害人的性命,但说明被告人并不希望伤害行为的发生,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虽然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但可以比照犯罪中止的规定对被告人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结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6月13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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