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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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罪上诉案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量:0
辩 护 词
---陈某某盗窃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盗窃案上诉人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陈某某,已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
2018年10月27日10时许,上诉人陈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临时菜市内,见正在此处购买蔬菜的被害人黄某某外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后乘被害人不备,将其OPPOR1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20元。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盗窃行为及涉案财物价值不持异议。
二、关于一审法院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四川省相关司法机关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本案所涉案值为2120元,尽管上诉人陈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一审法院对其从重处罚过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4月8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