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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量:0

      

                            ---沙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沙马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会见了被告人,审阅了本案卷宗,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1、被告人沙马某某与被告人阿合某某、侯某某、威色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被告人沙马某某与被告人阿合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2911.519克,辩护人对被告人沙马某某的该宗毒品犯罪行为及所涉毒品数量无异议。

在该起毒品犯罪行为中,尽管被告人沙马某某参与毒资的筹集、为毒品交易望风等犯罪活动,但结合全案情节来看,无论是毒品犯罪的策划、毒品货源的组织、毒品的运输、毒品的交接等重要犯罪环节,被告人沙马某某参与程度有限,特别是在毒品犯罪的策划、毒品货源的组织、毒品的运输等重要环节,被告人沙马某某并未实际参与。与本案被告人阿合某某及该起犯罪的组织者海乃拉铁相比,被告人沙马某某在本犯罪中应当处于从属、辅助地位,起次要重要,应认定为从犯。

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沙马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重要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

2、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沙马某某单独贩卖毒品1148.699克的认定,辩护人认为该认定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该宗毒品1148.699克虽存放于被告人沙马某某的出租房,但该出租房不是被告人沙马某某一人办理的租房手续,也不是沙马某某一人在居住。是谁在组织购买、贩卖该批毒品,购买该批毒品的毒资是谁支付,该批毒品是谁运输到成都,在出租房查获的现金是被告人沙马某某一人所有还是属于他人,这些事实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沙马某某单独贩卖毒品1148.699克,只有被告人沙马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沙马某某涉案的该批毒品1148.699克,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沙马某某与被告人阿合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沙马某某与被告人阿合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2911.519克,并在该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定性不当,应认定为被告人沙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同时,对被告人沙马某某涉案的毒品1148.699克,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沙马某某依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4月4 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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