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篡改劳动合同期限,影响维权?
一、案件简介
吴某从2011年3月入职深圳A公司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吴某自入职至离职一直在东莞工作、生活。A公司为吴某等员工购买了深圳的社保。2011年下年底,A公司的股东在东莞某镇设立B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与深圳A公司相同。合同到期后,吴某发现新进员工及大部分老员工都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开始在东莞购买社保,吴某亦要求续签订劳动合同,遭B公司拒绝。因一直在东莞工作、生活,为了日后方便,便要求将社保转入东莞购买,B公司同意并办理了东莞社保。因为某些原因,吴某于2012年12月底离职(辞职)。据吴某称,在其离职后,B公司干涉他的业务,给其工作带来不便,便想追讨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吴某于是找到律师,寻求维权途径。经律师了解,A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保存在A公司,吴某清楚得记得合同期限至2012年3月1日,之后便没有续签订劳动合同;有购买东莞的社保,有银行转账的工资流水,但是私人账户,无法显示与B公司的关系。故吴某手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除社保记录。
二、办案经过
吴某在律师的建议下,打印出社保记录及银行流水单,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工资。B公司直到开庭时才提交答辩资料,其中有A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1日)、社保迁移申请书、辞职书。B公司主张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吴某律师(即本律师)据向吴某了解,2013年的3字是经过篡改的,代理律师便向仲裁庭申请笔迹鉴定,B公司也同意做笔迹鉴定。吴某律师答应回头与吴某商量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做笔迹鉴定,再来确定鉴定机构。后,考虑到鉴定费用问题,且觉得现有证据足以支持申诉请求,没有最终决定做笔迹鉴定。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吴某的申诉请求。
吴某与律师商量后,决定起诉到一审法院,在起诉时同时申请笔迹鉴定,吴某非常确定合同期限被篡改,所以坚决要做笔迹鉴定。一审开庭时,B公司代理人借口说劳动合同忘记在公司,已经打电话叫人送过来,经法官多次催促不成,庭审结束后,法官确定下周二来摇珠确定鉴定机构,在确定鉴定机构前,B公司应当提前提供劳动合同进行质证。到确定鉴定机构那天,B公司却借口说劳动合同在上次来开庭时落非法营运的出租车上了,无法提供。听到此消息,吴某律师窃喜,预料到案件结果将朝有利于吴某的方向发展。不管是B公司害怕鉴定结果对其不利而拒不提供劳动合同供鉴定,还是真得被弄丢,结果是喜人的。此次开庭结束前,双方同意和解,方案回头再确定。
三、案件结果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经过一周的时间,最终双方确定和解方案,并在第三次开庭时,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确定两周内付款。
四、后语
如果B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不支付款项,吴某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主张其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