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诉仲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杨莉莎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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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夫妻购买仲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双方签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李、刘二人向仲某交付了10万元定金,仲某收取定金后,故意拖延不与李、刘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称房屋被他人占有居住无法向李、王二人交付房屋,也办不了房屋过户手续。
李、刘二人找到杨律师,杨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到该房屋在出售给李之前本身存在纠纷,仲某名下的房屋被司某占有使用,其双方在打腾房官司;另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出卖人要在合同签定后的3个月内向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出卖人却早已违约,李、刘二人有权解除合同。
杨律师代理李、刘将仲某诉致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因不能购买该房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10万元。最终杨律师以,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明显存在过错,隐瞒房屋被他人居住的事实,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 ,以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得到了法官的认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仲某双倍返还20万元定金给李、刘,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李、刘造成的实际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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