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贷款诈骗罪,还是借款合同纠纷?让我为你辩护!
2012年7月18日,**农民张**被以贷款诈骗罪名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二次补充侦查,二次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梨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1986年9月15日因诈骗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2)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借款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3月14日*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对被告张**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代理审判员 王 吉
二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沈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