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载婚姻走到头 共分人寿保险钱
来源:张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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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隐去真实姓名
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将该保险公司的权益赠与孩子,不应再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都同意退保,那么所得的现金价值仍可以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2被保险人为夫或妻一方的,在夫或妻一方不同意退保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补偿另一方由婚姻存续期间已缴的保险费。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分割比较合理,但现金价值是退保时的价值,如果不退保,很难确定价值为多少合适,故实践中以此来判决的稀少。
结果: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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