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利民律师

彭利民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无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来源:彭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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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民 事:

民事诉讼 仲裁 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其他

经 济:

特许经营 连锁加盟 个人独资 金融证券 网络侵权 其他

涉 外: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涉外仲裁 其他

公司法律:

日常服务 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公司设立 兼并收购 投资融资 其他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资信调查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文书代理 其他

 

一、案情

李某某的易红门(新加坡)传媒机构于2001年开始在北京设立办事处,2002年开始在中国从事版权贸易—向韩国等外国电视台购买电视节目版权,再将其获得的版权卖给国内销售商出版发行销售。

2003年4月,易红门与节目版权所有人韩国kbs电视台(以下简称kbs)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向kbs购买电视剧《青青草(Over the green field)》的版权----电视播映权+音像权。但此份协议并没有约定转让费价款。易红门先行支付一定比例(行业惯例为10%)的版权费给kbs,kbs将授权书、样带、宣传资料等交给易红门,易红门再委托国内有资质的机构北京北影录音录像有限公司持授权书、样带、宣传资料等申请文化部审批、国家版权局认证。

2003年9月23日,易红门与kbs就《青青草》版权转让事宜再次签订了一份协议。此次协议约定只转让音像权,价格为每集3000美金,52集共156000美元。

《青青草》一剧于2003年7月22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认证,合同登记号为:国权像字71-2003-1802号;于2004年1月7日获得文化部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批文号为:文像进字(2004)41号。

2003年9月,易红门与国内买家—广州花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公司)签订协议,将《青青草》的音像权转让给花城公司,合同价款为187,200美元后花城公司先后共支付1,427,756.48元人民币到李沺昌指定的账户。

此后,易红门先后向kbs支付了约126,140美元的转让费。但kbs不承认这些钱是《青青草》的转让费,认为这些钱是易红门支付此前其他节目版权转让合同的余款。因此,易红门停止向kbs支付余款。

而根据易红门与kbs的协议,若易红门不付清全款,kbs可拒绝交付母带给易红门,以此作为限制其出版发行的手段。

因此,2004年4月18日,易红门与花城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易红门应该在10天内交付母带,否则,双方解除原合同,易红门在2004年4月30日前退还1,427,756.48元人民币给花城公司。

后易红门未能在约定日期前交付母带。易红门在返还了5万元人民币后随即发现花城公司已经用易红门申请的国权像字71-2003-1802号和文像进字(2004)41号两个文号侵权发行出版了《青青草》。据此,易红门拒绝再退还余款。

根据案卷中证据显示,2004年5月20日,花城公司已经与台湾八大电视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青青草》母带协议,并随后擅自发行出版了《青青草》音像制品。

二、程序

被害人曾利梅于2004年5月1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广州市公安局于2006年6月28日对此案立案侦查。李某某于200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逮捕。该案侦查阶段2次延期,审查起诉阶段又2次退回补充侦查,至2009年3月5日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8月15日、10月20日、12月10日先后四次对此案开庭审理。

三、判决结果

2009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当庭释放。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服判,没有提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四、成功辩护要点

本案被称为国内第一起版权贸易领域的刑事案件,李某某此前已经委托过多位知名律师辩护。彭利民律师接手此案后,案件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经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1、前往新加坡花旗银行调取易红门向韩国kbs电视台支付版权费的相关证据;前往北京向国家版权局、文化部调取《青青草》剧审批的相关证据;

2、申请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非李某某亲笔签名;

3、围绕李某某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指出李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围绕这一辩护举证,李某某已经向kbs支付了超过80%的版权费,其主观上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指出李某某之所以未退还版权费给花城公司是因为(1)、花城视界侵权出版、发行《青青草》,使用了易红门的版号、授权书等,这使得易红门也变成了侵权方。这也直接导致易红门与KBS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在此之前,易红门与KBS是版权买卖关系,合同不能执行,易红门可以要求KBS退款,双方解除合同。但在花城视界侵权发行后,易红门与KBS变成了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关系。易红门由此丧失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回已支付的转让费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在此事分清责任、协商解决之前,易红门完全有权行使抗辩权,留置花城视界的137万余元。⑵、花城视界侵权出版、发行《青青草》,直接导致易红门与花城视界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在此之前,依据双方于2004年4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原合同,花城视界也有权要求易红门依约退还其已经交付的142万余元转让费。但在花城视界侵权发行后,易红门和花城视界成为共同侵权者,双方的原合同已经无法解除,也就当然不能再执行2004年4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如上所述,易红门丧失了要求KBS解除合同并要回已支付的转让费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而在这一共同侵权中,易红门是无过错方,其损失是由于花城视界造成的,当然有权要求花城视界赔偿其损失。因此,在花城视界侵权发行后,易红门与花城视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质的变化,花城视界已违反了2004年4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并给易红门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使得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失去了执行的基础。

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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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彭利民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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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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