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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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代理的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成功案例选之2

来源:陈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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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选之2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案情简介:本案是近期出现比较多的、比较典型的涉及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原告银行卡未离身,却在异地莫名其妙的被盗刷、消费,且数额较大。财大气粗的银行拒不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慕名委托陈新律师代理,经过陈新律师艰苦的努力,终获法院支持,取得全胜。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 1 5)顺民初字第9 5 4号
    原告贾××,男,汉族,1 9 ××年×月×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城××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苹果园支行。住所地开封市苹果园东路××楼。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贾××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苹果园支行(以下简称××行苹果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 0 1 5年9月1 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被告××行苹果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 0 1 3年8月7日原、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2 0 1 5年8月2 0日早晨7点,原告看手机时发现××行银行卡有异常资金支出,但是该银行卡在家中妥善保管未曾丢失、外借。原告当即到银行查询,发现从2 0 1 5年8月I 7日至2 0日,卡中有5 8笔资金被盗走,总金额为4 7 8 8 2元,交易地点在北京等外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行卡时,开通有手机短信账户变动通知义务和网银U盾。但在2 0 1 5年8月1 7日至2 O日几天中,有近6 O笔资金被盗取,原告却未收到短信通知,网银U盾也未能起到有效拦截保护作用,致使原告资金被盗取,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原告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银行存款4 7 8 8 2元及利息(自2 0 1 5年8月2 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被告建行苹果园支行辩称,本民事案件应该中止审理。因为原告银行卡被盗刷是刑事案件,现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及真相,不能确定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是否与原告自身有关联。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到,办卡当时就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并且提到2 0 1 5年8月2 0日早7点看短信时发现银行卡有异常资金支出,而后又说
2 0 1 5年8月1 7--2 O日几天中有近6 O笔资金被盗取却未收到短信通知,其言前后矛盾。短信没有通知怎么能通过短信看到异常资金支出?原告所持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是由其自己设置、自己保密、自行保管,其负有对密码谨慎保护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风险应当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 1 3年8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卡号为××××的生肖龙卡开户业务,同时办理的有网上银行、银行网银盾及短信账户变动通知等业务。截止2 0 1 5年8月6日,原告共在该银行卡内存储8 6 0 5 2.1 4元。2 0 1 5年8月1 7 日至8月2 0 日,原告的银行卡被××支付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公司、××××(北京)公司等五家公司通过消费、异地P O S消费方式共消费5 8笔,金额多为5 0 0元,共计4 7 8 8 2元;存入3笔、金额共计2元。2 0 1 5年8月2 0日早上原告得知卡内账户被异常消费后,分别于0 6:4 6分、0 6:4 8分,拨打建行客服电话0 3 7 1 9 5 5 3 3挂失。并分别于7:0 9分、7:1 8分、8:2 9分拨打1 1 0报警,随后将卡内剩余存款3 8 1 7 0元转出。后于次日8时2 5分许到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报案。宋门分局于当日以“2 0 1 5.8.2 1开封市顺河区贾××被骗案"立案受理。截止2 0 1 6年1 2月1 6日,该案仍在侦查中。
    原告贾××电话1 3 ××××通话记录显示,自2 0 1 5年8月1 7日 1 8:4 9分  2 2:0 7分、8月1 8 日 1 5:1 2分至8月1 9 日0 0:3 9分、8月1 9日1 6:5 2分  2 0:4 7分,归属地为广东佛山的中国移动号码1 5 ×××× 的电话不间断与原告电话有通信记录,上述时间内,原告电话与开封本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中国移动客服电话有正常联系。
    原告系××××中学高×年级××老师,该校出具证明证实2 0 1 5年8月1 7日至8月2 0日,原告一直在校上课。
    另查明,通过被告上级银行协助,原告卡内分别被北京 ××××科技公司、××××(北京)公司消费的最后四笔
共计3 0 0 0  ,已退回原告卡内。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银行卡、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学证明、通话记录清单、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
犯。被告××行苹果园支行向原告贾××开立账户并发放银行卡,原告在卡内存款,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经国家批准从事吸收储蓄的专门金融机构,理应采取各种措施维护交易的安全运行、保障其向原告发放的银行卡内资金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2 O 1 5年8月2 0日早上原告通过银行发送的短信得知卡内账户被异常消费后,随即拨打建行客服电话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被告处办理余额转出业务。原告在2 0 1 5年8月1 7日至8月2 O日银行卡被消费时,一直在校上课,银行卡带在身边,而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消费或异地P O S消费共5 8笔金额4 7 8 8 2元,单笔金额均为5 0 0元及其他整数金额,而消费期间又有被消费商户返还卡内3笔共2元资金,可知消费、支出款项并非原告所为。故被告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进行的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的意见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储户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商业银行自身或其加入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应具备保障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判断银行卡的可识别性。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开卡业务时,办理有短信账户变动通知服务及建行网银盾安全设置,被告的建行网银盾在原告卡内资金异常变动时应起到保护作用,被告的短信账户变动通知也应在卡内资金变动时及时短信通知,而本案中,被告的以上设置均未起到有效作用,故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返还。原告的资金在案发后经过被告协助已返还卡内3 0 0 0元,故该3 0 0 0元应在被告赔偿的总额中予以扣减,被告应向原告偿还4 4 8 8 2元及利息(自2 0 1 5年8月2 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系银行和储户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与谁盗用存款无关联性,且被告对原告是否
存在违约或恶意消费行为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侦查结果向相关
主体追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苹果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贾××存款4 4 8 8 2元及利息(自
2 0 1 5年8月2 O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 9 7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苹果园支行负担9 0 0元,由原告贾海军负担9 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
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明
审  判  员  夏  天
审  判  员  张明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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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新
  • 执业律所: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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