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的辩护
来源:关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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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闫某共同在北郊某村实施了五起盗窃,数额达到了15000元以上,其中胡某为未成年人。
在第一次开庭时两被告人均翻供,法庭上供述的与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供述的不一致,使得法庭不得不休庭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在休庭后,被告人胡某的母亲认为胡某在法庭上的供述不是真实的,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们。
在办理了委托手续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去看守所会见了胡某,再次询问案件的事实情况,并且给其讲述了法律关于盗窃罪和对未成年人惩罚规则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给其讲明事实求是的在法庭上供述事实对其是有利的。
在第二次开庭中胡某供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得法庭的审理顺利进行。在庭上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庭后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多次与审理案件的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依据法律和事实,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根据法律和河南省高院的规定多次盗窃数额达到15000元以上的量刑在三到四年,但是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案被告人胡某的量刑是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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