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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能生育是否可以离婚
作者: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张某、陈某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在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但在结婚后两年,双方始终未生育子女。经双方到医院检查,张某得知陈某没有生育能力,在经历多次治疗后,陈某的病情始终未有好转。在此情况下,张某的家人一直催促张某离婚,张某与陈某协商离婚事实,但陈某得知张某要求离婚后,表示不同意离婚,说要离婚必须退回结婚彩礼,双方协商不下。
张某咨询律师后,律师对张某的案情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于该种情形代理律师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无须退还被告彩礼,后张某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和思路,委托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在律师的努力争取下,一审判决离婚,无须退还彩礼。
【争议焦点】
1、一方隐瞒不能生育的问题,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代理人意见】
被告婚前向原告隐瞒了不能生育的情况,婚后也未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两年,被告给原告的彩礼无须退还,法院应当驳回被告的请求。
【法理评析】
夫妻双方均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得通过婚姻关系剥夺他人权利,如果婚前向对方隐瞒了不能生育的情况,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并致感情破裂,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离婚。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当中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婚前给付彩礼并不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接受彩礼一方无须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