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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夫妻财产的归属

作者: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林某与张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200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至小孩成年。双方同时约定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林某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款。

  婚后,因林某没有住房,向某市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林某在申请过程中要确认自己名下没有房产,而婚内与张某共有一套房产,虽离婚协议书上明确房产归张某所有,但民政机关仅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实质不作审查,因此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林某无房的依据。林某找到笔者后,向笔者说明了上述情况,咨询如何证明无房的事实。笔者与林某沟通后,得知时间较为紧迫,因此,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如果通过法院判决,那么至少时间在三个月,只有加快处理案件才有可能申请到经济适用房。

   笔者接受林某委托后,虽然案件不是非常复杂,但是关系重大,如果来不及申请当事人将失去购房资格,于是律师第一时间将林某的材料准备齐全,同时联系张某配合,以张某的名义向法院立案提起确权之诉,立案过程中法院要求以房屋价值的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但通过笔者积极地与法院立案庭法官、庭长等领导沟通,坚持认为本案属于按件收取诉讼费的情形,最终法院同意按件收取100元诉讼费,否则法院按数额收取,当事人将增加数千元的诉讼成本。

  法院立案后,笔者委派律师负责及时跟踪案情,在确定经办法官后,通知林某到法院表示同意放弃举证期限,要求法院马上安排开庭,开庭后,法院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就出具了《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婚内财产归张某所有,房产与林某无关,当事人对律师的承办过程表示十分满意。

  【问题焦点】

本案是确权案件,案件收费还是按数额手续,各个法院规定不一,律师必须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否则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将会增加。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帮助当事人及时达到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程序】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要经过立案审查、案件送达、举证答辩期、开庭等程序,如何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专业律师应当发挥专业法律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服务好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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