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凯律师

刘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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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来源:刘光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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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刘光凯律师

 

一、          导读:

长期以来,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界限一直不是很清楚,刑法条文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罪与非罪的界定往往要靠司法解释进行认定,本案被告人就是在不知不觉中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利用自有资金和技术注册成立了一家化工企业,该企业在经营期间的2010年度先后生产销售了“氯醇苯甲酰胺”农药8000公斤,销售金额高达800万元,本案经他人举报案发。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张某的企业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氯醇苯甲酰胺”农药700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万元。

经查“氯醇苯甲酰胺”是美国某公司控制专利权的农药产品。

 

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

被告人张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四、          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主要辩护观点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的委托后,及时组成了专业的辩护团队对本案进行了集体的探讨并就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共同犯罪,被告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被告人具有哪些从中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等相关情节进行了研究,最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为被告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存在以下矛盾和疑点没有查清。

1、          被告人供述之间有关销售氯虫苯甲酰胺的具体数额相互矛盾,不具有统一性。

2、          被告人与购买人之间有关销售的具体情况也不吻合。且有关收发货的相关书证以及汇款凭证与被告人的言辞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二者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3、          被告人销售的产品8000公斤是否全部是氯虫苯甲酰胺,无鉴定结论印证。

4、          购买人购买的相关产品是如何处理的,是作为其他工业原料使用,还是作为药品添加剂使用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              起诉书指控的在被告人处查获的氯虫苯甲酰胺7000公斤,不具有客观性,相关鉴定结论不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1、          该7000公斤白色粉末的提取无提取笔录证明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现有扣押清单中扣押的物品与鉴定结论不符。

2、          侦查机关在对该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时,取证的方法不科学,且每一份样品所代表的物品数量不明,从而导致鉴定结论中的矛盾无法排除。

3、          鉴定结论中3209、3212、3213、3214、3217、3218、号报告中氯虫苯甲酰胺的含量为零,这说明什么?它足以说明该查扣的7000公斤白色粉末中大部分粉末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氯虫苯甲酰胺,那么这里边到底有多少不是氯虫苯甲酰胺,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如不能证明,则只能依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推定该部分指控均不能成立。

(三)              被告人参与实施的生产销售氯虫苯甲酰胺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1、          被告人的主观上在生产氯醇苯甲酰胺之处不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其实施的销售行为也是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故其主观恶性较小。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销售行为不论是否存在,它均没有在消费者之间造成任何损害,相反它给国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客户带来了利益,降低了成本,促进了地方民族工业的发展,正如卷宗材料反应美国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700万每吨,而我们生产的产品在质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每吨只售120万元左右,由此可见美帝国主义的生产商利用其技术的垄断,赚取的高额利润之大可想而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工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繁荣靠谁,他离不开本案被告人这样的高科技人才,是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创造了奇迹,创新了科技。在此也许公诉方认为无论如何他们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对此辩护人并不否认他们行为的违法性,但我们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美国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垄断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我们的立法保护也是无奈之举,我们每一个有良知、有血性的中国人都希望使用自己的专利和技术来发展民族工业,决不希望受制于人,本案被告就是这类先进人士的典型代表,那么对这样的科技人才我们是不是应该对其从轻处罚呢?望合议庭三思。

3、          从事实层面分析,起诉书指控的查扣的氯虫苯甲酰胺7000公斤,其中大部分没有检见出氯虫苯甲酰胺成分,且没有销售出去,故从证据角度分析,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              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此从被告人的庭上表现足以证明,无需赘述。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五、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

庭审后,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和本案证据材料,最终决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六、          案件所带给我们的启发

目前、我国已初步迈进了法制时代,虽然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但依法治国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这就要求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三思而行,争取做到知法、懂法、不违法,否则必将给社会、给家人带来一定的损害,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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