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贵律师

杨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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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吴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

来源:杨开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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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宣传,男,1967年10月22日生, 汉族,株洲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06年11月1日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08年8月26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同年10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县看守所。
   辨护人杨开贵,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迪勇,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08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株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8)株县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宣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迪勇为满足自已闲时打猎的需要,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自已准备材料,以120元的价格请被告人刘宣传手工制作一支铳枪。被告人刘宣传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家中的打铁工具为被告人吴迪勇制作铳枪一支。2008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株洲县堂市乡土城村高沙组9号被告人吴迪勇家依法扣押该铳枪。经株洲市刑事科技研究所鉴定,该铳枪属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证人李桔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迪勇持有枪支的事实;
   3、证人李升明、曹秋根、吴再平的证言,证实在第一次开庭时作假证的事实;
   4、枪支鉴定书证实此铳枪系枪支的事实;
   5、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枪支弹药收据,证实收缴枪支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宣传因非法制造枪支于2006年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亦有供述存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无视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应当以主犯论。被告人刘宣传在缓刑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吴迪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宣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迪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宣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与原判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宣传对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 , 量刑太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宣传及原审被告人吴迪勇无视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刘宣传曾因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执行期间,又发现刘宣传犯有新罪,应当撤销原缓刑判决,合并判处。被告人刘宣传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赖运铁
   审 判 员 敖 云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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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开贵
  • 执业律所: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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