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军律师

郭永军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开封

擅长:刑事案件

138-3998-653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来源:郭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人浏览

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1.3.20

摘要:犯罪嫌疑人师XX,因“2020.05.14”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孙某被诈骗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一体化分局刑事拘留,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师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在涉嫌的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1: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示(刑)取保字(2020)207号

犯罪嫌疑人  师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2年X月X日,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XX镇XX组XX号。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我局正在侦查“2020.05.14”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孙某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07月24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伍仟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通许县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字(2020)295号

兹有师某某性别男年龄38。住址河南省洛阳市XX镇XX组XX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07月12日被拘留/逮捕,现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通许县看守所(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1、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本款规定了四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2、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以上内容由郭永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永军律师咨询。
郭永军律师
郭永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261 万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开封市嘉斯茂数码广场
138-3998-653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永军
  • 执业律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5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开封
  • 咨询电话:138-3998-6536
  • 地  址:
    开封市嘉斯茂数码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