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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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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长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ANGOPAIANXXXXRACH)...

  律师观点分析

  A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长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ANGOPAIANXXXXRACH),男,1993年11月30日生,巴布亚新XX籍,护照号码:C122141,居留许可证号:060XXXX6571,大学文化,东北XX大学留学生,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东XX大学留学生宿舍,2015年4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心律师,翻译,A,长春市XX公司翻译,翻译,A,长春市XX公司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二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ANGOPAIANXXXXRACH)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翻译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5时许,被告人A酒后在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汇华大厦门前,将停放在此处的亚星牌大型客车(吉AXXX)、福特福克斯小型轿车(吉AXXX)、起亚K2小型轿车(吉AXXX号)损毁,又与路过制止其毁损财物的A等人发生撕扯,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崔某某、陈某某、B、张某某证言;(四)被害人C、D陈述;(五)被告人A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A没有辩解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在酒后意识不清醒时犯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5时许,被告人A酒后在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汇华大厦门前,无故打砸停放在此处的亚星牌大型客车(车牌号:吉AXXX)、福特福克斯小型轿车(车牌号:吉AXXX)、起亚K2小型轿车(车牌号:吉AXXX),又与当场制止其不法行为的群众发生厮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三辆车的损失为55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指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物证照片证实三辆被被告人A毁损的汽车的情况,(二)书证1.价格鉴定报告证实被被告人A某损毁的三辆车的损失为5560元,2.居留许可证证实被告人A出生于1993年11月30日,案发时系成年人,3.护照证实尹某某的自然状况4.东北XX大学外国留学生预科部关于对尹某某处分的决定:我部外国留学生ANGOPA,IANXXXXRACH,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巴布亚新几内亚籍,护照号CXX,CSC学籍号XXXT04,该同学于2015年3月13日彻夜未归,2015年3月14日上午十点回到学校,在醉酒状态下在预科部一楼大厅内闹事,砸坏门卫信息指示牌,辱骂公寓管理员,强行带外校人员进入房间,该同学本学期开学以来长期酗酒,并在酒后寻衅滋事,对老师和同学态度极其恶劣,经老师多次批评教育没有任何改正,在整个留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在来我部学习以来缺勤15%以上,本学期开学以来缺勤达到一半左右,综合以上情况,A违反了多项留学预科生管理规定,在同学中产生了极坏的负面影响,经预科部研究建议给予A开除学籍,并遣返回国,经请示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A开除学籍,5.东北XX大学外国留学生预科部关于A某同学在校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在校期间无犯罪记录,6.安作案现场图证实案发时的现场位置及周边情况,7.春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调度中心110接警记录单证实接警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5:17:20,(三)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砸车及侦查机关对其审讯的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证言:2015年4月17日早5时左右,我当时晨练跑步到清华路汇华大厦门前附近的时候,我看见一个外国男子在一辆白色的轿车下来,然后不知道在哪拿的铁棍子就开始砸白色轿车后面停着的公交车前挡风玻璃,我看见他打了三、四下,我见状立即跑上前,对这个外国人喝止:“谁让你砸的车!”我以为我喊了一声就能把他吓跑,没想到他非但没有害怕,还在公交车上拿了一把螺丝刀下车就奔我来了,他见我迎上去他就把手中的螺丝刀扔了然后用拳头过来打我,被我闪开后一脚将其踢倒,这个人起身还要跑,我赶紧上前控制他,这时在XX走过来四、五个年轻人,我一边控制他一边和他们说:“赶紧报警,这个老外把这两台车砸了,还打人,”接着这几个年轻人要上前帮我制服他,那人见状挣脱了我撒腿就往同志街市图书馆跑,但因为他喝了不少酒,跑起来不走直线,我在市图书馆门前将其抓住,接着和几个年轻人一起控制住了这个外国人,随后我让其中一个年轻人打电话报了警,没一会我看到警车来了,我以为没我什么事了我就继续晨练去了,我没看到他砸没砸其他车,我只看到他砸公交车了,但是之前我看到他在白色的起亚轿车上下来,起亚轿车也被砸了,这个男子当时喝了很多酒,说外语都语无伦次的,我当时看到两辆车损坏了,一辆白色的起亚轿车驾驶室玻璃被砸碎;一辆公交车的前挡风玻璃、前门玻璃、驾驶门玻璃均被砸坏,后来我还看到停在涌路上的一辆小轿车的倒车镜也坏了,但不知道是不是他砸的,2.证人A证言:我是清华路五月花酒吧四店的经理,2015年4月17日5时左右,我和同事A、B、C等五人刚在XX单位往XX方向走,当时有一名外籍男子和一个中国老头发生争执,外籍男子手持铁棒子要打老头,当时我和几名同事下班顺着XX往同志街方向走,刚走出没多远,就看见汇华大厦门前停着一辆公交车前有一个外籍男子和一个老头在互相撕扯,外籍男子手持棒子要打老头,我们见状赶紧喊了一嗓子冲了过去,老头就拽着这个外籍男子对我们说:“快报警,这个人把公交车和前面的轿车都砸了,外籍男子见状挣脱开撒腿就跑,他一跑,老头和我们就开始追,一直追到了同志街市图书馆门前,把他追上,外籍男子挥拳打老头,但被老头躲开了没有打到,随后我们也到了跟前和老头一起合力把这个外籍男子控制住,随后同事A打电话报了警,老头见我们已经报了警,就跟我们说他晨练去了,这个公交车的玻璃和前面白色轿车都是这个外国男子砸的,随后派出所的警察赶到现场,把这个外籍男子和我们带回了派出所,整个过程就是这样的,我没有看到外籍男子砸车,我就看到他要拿着铁棒子打老头,老头拽着他,A说他砸的车,外籍男子要拿铁棒子打老头,被我们制止了,我看到公交车的前挡风玻璃和上车门的玻璃碎了,白色起亚轿车的驾驶员玻璃被砸碎,别的没注意,外籍男子拿的铁棒子是白钢的铁管子,一米长左右,就是公交车上挡发动机盖子的横梁,3.证人A证言:我是清华路五月花酒吧四店的保安,我、A、B、姓刘的同事还有我们的保安经理张某某我们五个人从XX往同志街方向走,2015年04月17日05时30分许,我当时看见有一个老头和一个外国男子在争吵着什么事情,当时这个外籍男子正要离开,但是这位老头在拦着这个外国男子不让离开,我们五个人见状就冲了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我们走到那人跟前时老头跟我们几个说:“你们快报警,这小子刚才把那几辆车砸了,”我当时听后朝着老人指的方向看去,看见有一辆公交车停在那,车的挡风玻璃和前车门都有被砸过的痕迹,我还看见旁边有一辆白色的轿车车门正敞开,然后我就报警了,突然这名外籍男子拼命想离开,我们追到了同志街市图门前才将这名男子抓住,这时派出所的警察也来了,我们一起跟着来到了公安机关,警察来之前老头跟我们说警察来了我就要去晨练去了,并且老头告诉我们刚才被砸的那几辆车就是这名男子造成的,随后老头就离开了,外籍男子和老头争执的时候就在现场被毁的车跟前,我当时看见这名男子说话的时候满口酒味,而且走路一歪一歪的,看样子是喝了不少酒,我没有看见这名外籍男子砸车,是老头说的,外籍男子头发是卷的,身高1.75米左右,穿了黑色的羽绒服,里面是白衬衫,黑色的牛仔裤,穿了一双红色的旅游鞋,(五)被害人陈述1.A某陈述:我是长春市XX公司279路公交车司机,2015年4月17日5时左右,在朝阳区汇华大厦门前的XX上我的车被砸了,车的整个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了,车前门的玻璃整个都碎了,司机驾驶位置的玻璃窗被砸碎,我驾驶的公交车是亚星牌JS6XXGCJ型号,警察说抓到了砸我车的外国男子,2.巢某某陈述:2015年4月17日早上5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被告知车被砸了,随后我就去看我车,之后就来到派出所了,我的车是白色起亚K2,牌照号是A1XX10,我不记得我车的发动机号了,没带行车证,我的车左侧驾驶位置上的玻璃是原装的,我不知道我车玻璃被谁砸的,来派出所后听说是被一个外国人给砸的,车里的东西没有丢失,3.曲某某陈述:2015年4月17日6时10分许,在长春市朝阳区XX发现我的车被人砸了,我被砸的车辆是银灰色的福特福克斯,车牌是吉AXLXX,车的前排挡风右侧立柱中间有个小坑,右侧倒车镜完全损坏,我也不知道损失多少,我到派出所才知道谁砸的我的车,车是被一个外国人给砸了,(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A供述:我叫A,英文名:XX,性别男,巴布亚新XX人,1993年11月30日出生,现在东北XX大学净月校区留学生宿舍,现在是东北XX大学的留学生,护照号:CXX,我家里有父亲母亲,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2014年8月27日离开我的国家,同年8月28日我来到中国北京,然后来到长春的东北XX大学上学,我只是会一些简单的汉语口语和文字,我对聘请的市政府外事办翻译人员A负责在讯问过程中的翻译工作没有异议,我只记得我当时在E酒吧喝酒,其他的事情我就记不清楚了,等我醒酒的时候已经在派出所了,我记不清2015年4月17日5时许我在哪了,我能记起来的时候就已经在派出所了,我当天穿的是黑色的棉服,彩色衬衫,白色T恤,黑色的裤子,红色的鸭舌帽、红色的鞋,监控录像中的出现的人是我(向A提供在市公安局视侦支队调取的案发现场录像,监控编码:266301),我记不清我当时在XX干什么了,我当时喝了两瓶黑方洋酒,我印象中当时是准备坐出租车回学校,我自己喝的酒,我不记得我在XX进入过一辆公交车或一辆白色的轿车内了,我不记得我在清华路遇到过一个瘦高的老头,我不记得我在XX遇到四、五个年轻人追赶我,我不记得我当时在XX是否与人发生冲突,我不记得我XX路拿棒子砸过汽车(公交车和轿车),我不记得我有什么外伤,也不记得怎么到的派出所,我醒酒之后就在派出所的椅子上了,我现在身体健康,我已经有八年没有生过病去医院了,我因为多次旷课,被学校开除了,因为我砸车被中国公安机关拘留的,我是5月2日晚上来到这个看守所的,2015年4月16日晚上我因为想家,心情也不好,就一个人打车从净月学校来到自由XX的E酒吧喝酒,我自己喝了两瓶洋酒,后来的情况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我酒醒的时候已经在警察局了,警察给我放了录像,录像显示我在砸车现场,我不知道我是怎么从E酒吧到的砸车现场,喝酒后的情况我全部都记不清了,我过去喝完酒也有过记不清的情况,我也说不清我最多能喝多少酒,4月16日晚上两瓶酒是最多的一次,我对车主表示抱歉,我会向车主赔偿损失,我爸爸是政府的一个会计,妈妈是一个大学的老师,我还有一个姐姐,是大学生,还有一个妹妹,我们巴布亚新几内亚驻中国北京大使馆登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被告人A认罪,并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经依法询问被害人,均表示放弃民事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ANGOPAIANXXXXRACH)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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