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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XX与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量:0

  摘要:

  长春XX与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XX,住所地长春XX,法定代表人A,该村村长,委托代...

  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XX与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年长民二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XX,住所地长春XX,法定代表人A,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A,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XX因与被上诉人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XX法定代表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XX,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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