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决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男,
委托代理人曹**,男,
被告张**,男
被告张**,男,
被告朱**,男,
被告朱**,男,1974年10月19号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
被告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奎山汽车城。
法定代理人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
负责人葛**,总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孙庆波,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与被告张**,张**,朱**,朱**,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万**诉称,
原告万**申报损失为103773.72元:1、医药费21840.92元:2、残疾赔偿金39892元(19946/年、20年、10%);3、误工费9837元(54.65/天、180天);4、护理费4918.5元(54.65元/天、9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8/元、15天);6、后续治疗费5000费;7、交通费1846元;8、法医鉴定费61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17709.3元(长子13118元/年、10年、10%、/2人加次子13118元/年、17年、10%、/2人);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
被告张**,朱**,朱**,辩称,被告张**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无异议,张**系被告朱**雇佣的驾驶员,由于张**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是代表朱**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的客运合同,因与被告公司签订该运营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日照户籍,朱**借用朱**的身份,以其名义签订合同,被告朱**在该运营中无实际运营利益,朱**不承担责任。朱**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外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责任无异议,该车实际车主为朱**,该车挂靠与我公司,实际运营及支配利益均归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辩称,该事故中受伤三人,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
鲁LB6609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证书所有人: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朱**为经营合同签订人,朱**为实际经营管理人,张**为朱**雇佣驾驶员,注册登记日期:
鲁QQK357号轿车登记证书所有人:张**,注册登记日期:
2011年9月日,(2011)莒民初字第895号案件原告程**申请保全事故车辆,本院保全被告张**的鲁QQK357号轿车、被告张**驾驶的鲁LB6609号大型普通客车;2011年9月2号,被告张**交纳担保金60000元,被告朱**交纳担保金80000元,被告张**,朱**提走车辆。
原告万**提供:1、户口本:万**、李**夫妻有二子:长子郝文战(男,
被告朱**提供:1、万**医药费单据520,9元2欠条:原告从被告朱**处预支10000元;3住院押金7500;4、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
原告万**申报经庭审确认损失为102058.73元1医疗费22371.93(朱**支付18020.9)2残疾赔偿金57601.3元【19946元/年、20年、10%、加被抚养人生活费17709.3元(长子13118/年、10年、10%、/2人加次子13118元/年、17年、10%、/2人)】3误工费4918.5元(54.65元/天、9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8元/天、15天)6后续治疗费5000元;7交通费600元;8法医鉴定费61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病历、用药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交警莒南大队认定张**张**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万**、程**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造成万**受伤致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是经营合同的签订人,朱**为实际经营管理人,且被告朱**在(2011)莒民初字第895号案件中已付21482.5元,交纳担保金80000元,本案朱**已付款18020.9元,被告朱**已支付数额及担保金已超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应由被告朱**承当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经营管理人朱**承担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朱**张**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当对被告朱**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为朱**的雇佣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属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损失中的102058.73元,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同意调解。依法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医药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4000元。
二、 原告万**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医疗费18371.93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8058.73元,由被告朱**赔偿原告万**29029.37元(被告已付18020.9元)。
三、 被告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万**要求被告朱**张**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 驳回原告万**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万**负担380元,被告朱**日照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李红日
人民陪审员 鲁 艳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