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工伤)
来源:孙庆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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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男,汉族,1962 年
人,身份证: 住址 : 山东省·····原系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
被告: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0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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