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波律师

孙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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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民事起诉状(工伤)

来源:孙庆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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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男,汉族,1962 425出生,山东省···

人,身份证:  住址 : 山东省·····原系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

被告: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0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119,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任机电班班长一职。201159,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23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2011816,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2011830,临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临社保中心支决字2014319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20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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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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