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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签订赔偿协议 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王观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量:0

司机交通肇事伤人后,在伤者治疗期间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伤者出院后,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近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

    原告周其昌诉称,今年28日,被告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腰椎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负同等责任。211日,原告与被告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10日,原告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同时依法判决杨夜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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