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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各方均无责 机动车车主担第三者责任险不足部分

作者:王观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量:0

被告李某今年只有23岁,但已经拥有了一辆自己的轿车。20092月的一天,李某和往常一样驾驶着自己的爱车去上班。在途经交叉路口地段时,李某和开着瓶车的老汉张某相撞,致使张老汉跌地受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在红灯转绿灯后进入停车线,张老汉在绿灯转红灯前进入停车线,当时双方均没有闯红灯,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双方无责情况。事故当日,张老汉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右额颞顶硬膜下雪中,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另查明,李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200943日,仍在昏迷的张老汉的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张老汉的名义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8万余元。而李某却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是正常行驶,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老汉应与自己承担同等责任。

审理情况:
      轿车与瓶车相撞,造成瓶车车主重伤昏迷,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双方均无责任,那么昏迷的伤者该向谁要求赔偿?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各方无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李某赔偿余下的全部损失70990.57元。

王观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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