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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受贿犯罪被从轻处罚

作者:王玉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7 浏览量:0

  曲某是丹东市某通讯公司工程部职员,在负责外包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中,先后接受施工作单位贿赂29.8万元人民币。2010年案发后被侦查与检查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提起公诉。

  王玉亮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调查了解:曲某所任职的某通讯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一家股份公司,不是国有全资企业;曲某只是该公司工程部的一名职员,不是国资委派驻公司的管理人员,依法不能构成作为主体为公务人员的受贿犯罪,而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玉亮律师据此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改变罪名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将上述辩护意见及时通知该公司另外涉案人员的辩护律师。最终与法院达成刑事和解,虽仍以受贿罪定罪,但对曲某犯受贿29.8万元的犯罪行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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