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业律师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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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犯受贿罪判缓刑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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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张军在某国企任财物科长,2010年至2012年3月,张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财物共计价值5万元。检察院在一次向张军了解其他情况时,张军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向检查机关做了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院以张军犯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一、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张军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九十三条之规定,张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张军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在向张军了解其他情况,张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张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张军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建议对张军适用缓刑。张军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张军适应缓刑。

 

法院判决:1、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犯罪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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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建业
  • 执业律所: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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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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