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业律师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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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显效果,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终改罪名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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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给大家共享,并请大家指正。被告人20025月至20086月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村副主任、会计兼出纳,20086月任某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09228日韩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接到被告人韩某某之妻委托后,我们到A检察院复印了案卷,认真的反复查阅了案卷材料,做了详尽的阅卷记录,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案例,我们提出要从被告人韩某某是否是适格的贪污罪主体入手,找出该案的突破口。 

一、被告人韩某某不构成贪污罪。 

    检察机关对韩某某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准确。侦查部门的侦查材料上被告人韩某某涉案金额应为85000元,但通过阅卷,查阅证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所涉案金额应为80000元。 

1.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韩某某挪用款项是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买料,而不是用于非法活动,说明被告人韩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 、综合以上各点,辩护人认为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韩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幅度应当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之内。以给被告人韩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卷移送到法院后,我们又同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在庭审前,我们又会见被告人韩某某,以便对案情更好的把握。

根据被告人韩某某在检察院立案后的表现,韩某某具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2、在检察院侦查阶段,被告人韩某某能积极将赃款退交检察机关,也是对被告人韩某某量刑的一个情节。

4、被告人韩某某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反省,并全部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在律师会见时,对给社会、给村集体造成的损害,表示了深深地忏悔。

    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也予以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通过该案的办理,我深深地感受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同主办检察官进行良好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每个程序都应重视,对辩护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作者: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王建业律师1317604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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