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业律师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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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定作人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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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李某需要在自己三层的楼房顶盖建简易隔热房屋,包工头黄某承揽该房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简易吊车支撑不牢,吊车倒塌,将开吊车的刘某从三层楼上摔下致伤,包工头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某将包工头黄某及定做人李某做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律师观点:被告黄某雇佣原告刘某从事简易建筑工程,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员刘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约定在三层楼上修建简易隔热房屋,双方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在选任、指示均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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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建业
  • 执业律所: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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