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人浏览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需要在自己三层的楼房顶盖建简易隔热房屋,包工头黄某承揽该房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简易吊车支撑不牢,吊车倒塌,将开吊车的刘某从三层楼上摔下致伤,包工头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某将包工头黄某及定做人李某做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律师观点:被告黄某雇佣原告刘某从事简易建筑工程,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员刘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约定在三层楼上修建简易隔热房屋,双方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在选任、指示均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建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建业律师咨询。
![王建业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150304164950pjsahksdg8w9589_220wh220.jpg)
王建业律师
帮助过 3699 万人好评:10
山东枣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