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业律师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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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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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 *** 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九项犯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阅案件、多次会见刘某,做了详细的阅卷笔录,组织了案件讨论,确定本案辩护方向。我分别做了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

一、定罪方面。

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刘某共有九项犯罪。本辩护人针对起诉指控刘某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 *** 支罪六项犯罪,没有异议。对于其余的三项犯罪,分别提出以下看法。

1、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罪名指控错误。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刘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犯罪。

检方的证据无法能够证明刘某参与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更无法证明刘某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起到了作用。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刘某不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2、关于故意伤害罪。

本项指控错误。理由在于检方指控刘某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不足,刘某既没有参与此起故意伤害犯罪也没对任何人进行指使,刘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从受害人的笔录、其他在场目击证人的笔录,都没有刘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记载。检方指控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刘某参与了对故意伤害犯罪,也没有证据刘某对此起故意伤害犯罪进行指使,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故刘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3、关于强迫交易罪。

本项指控错误。理由在于检方指控定性不当。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我国刑法对强迫交易犯罪的表述是不明确的,刑法没有规定刘某要求转租房屋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犯罪的范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将刘某要求转租房屋的行为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并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租赁户转让房屋。

迫交易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租赁户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刘某并未对马冬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转让房屋,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迫交易罪客观表现。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转租房屋,不能仅靠租赁户一人的孤证,就认定刘某构成迫交易犯罪。      

   二、量刑方面。

1、刘某在不满十八岁时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在不满十八岁的犯罪:2001年1月17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和2003年2月6日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的详细侦破说明,刘某在归案后,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敲诈勒索犯罪进行了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某对这两起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的交代,有坦白情节,可以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即符合坦白的特点。根据侦查卷中公安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记载:“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刘某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律师会见时,刘某对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也表示了深深地忏悔。

结合庭审,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达了积极认罪和悔改的意愿,表明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对刘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本案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求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宽大处理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以达刑罚至感化、教育功效,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最终合议庭院采信了刘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观点,以刘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 *** 支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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