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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量: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宋某某承包经营位于某某梁,该宗土地四至:东至某某电厂,南至河沟,西至河沟,北至河沟;面积约为20多亩。从第一轮土地承包至第二轮土地承包一直由宋某某经营治理种植苜蓿、杏树等农作物至2004年7月份。2004年8月份,某某电厂倒垃圾、用铁板焊成围墙阻断了宋某某对该宗土地的通行权,致使宋某某8年不能对该宗土地进行经营治理。直至2012年秋季,某某电厂才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承办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贾彬杰担任其与被告某某发电厂(以下简称某某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某某电厂倾倒垃圾、用铁板焊成围墙阻断了宋某某通往其依法承包的土地的通行,其侵权行为给宋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宋某某要求某某电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发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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