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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二审案例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3 浏览量:0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律师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

审判机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准格尔旗XX镇于2001年4月13日向第三人奇XX颁发了《五荒土地使用证》,该《五荒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土地使用者是奇XX;原土地类别为五荒地;批准用途为种植、养殖、生态综合开发;土地坐落为XX村;用地面积为2513亩;批准使用年限自2001年2月9日至2031年2月9日;变更记载奇X等15人所拥有五荒地,因无能力治理,以上十几户联名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依照法律规定,转给奇XX。由奇XX依据国家规定负责实施生态综合治理,期限为旗人民政府所发五荒土地使用证所规定的期限。第三人奇XX与案外人奇X等人签订了《转让五荒地协议书》,取得了五荒地的经营权。XX村委会将转让事宜汇报了被告准格尔旗XX镇政府并获得该政府同意。准格尔旗XX镇人民政府依照上述协议向第三人奇XX颁发了《五荒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撤销准格尔旗XX镇给奇XX颁发的五荒土地使用证,奇XX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622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准格尔旗XX镇XXX村X社的委托,指派贾彬杰律师担任其XX镇XXX村X社二审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1日 国办发[1996]23号)四、治理开发“四荒”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三)承包和租赁治理开发“四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者签订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要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拍卖使用权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拍卖后买卖双方要签订拍卖协议,办理交款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拍卖金可一次支付,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因此,原审被告准格尔旗XX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奇xx颁发《五荒土地使用证》明显超越职权,应当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将鉴证备案与权属确认行为性质和概念混淆,故上诉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上诉人认为无权起诉的意见也不能成立。本案颁证违法主要由颁证主体超越职权行为造成,镇人民政府作为颁证主体应在原证撤销后及时依法重新审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委托代理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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