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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段某甲诉段某乙离婚纠纷案例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量:0

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段某甲诉称,原告是被告家童养媳,1999年正月原告刚满十八岁的时候,由被告父母包办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2002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7月23日生育长子段某丙、于2011年8月11日生育次子段某丁。由于原告是童养媳,与被告自小生活在一起,只有兄妹之情,没有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淡薄,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心胸狭隘,常因家庭琐事无故找茬辱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遍体鳞伤。原告于2010年7月份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龙口法庭起诉离婚,经亲戚朋友劝说后撤诉。后被告对原告变本加厉,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又于2013年9月27日再次起诉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到庭,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从2013年8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长子段某丙现年11周岁,现就读于龙口镇小学,平时住校,周六、日回奶奶家。2014年3月原告段某甲离家后长子段某丙一直由被告段某乙及其家人照顾。次子段某丁尚幼,且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就读于准格尔旗第七幼儿园。原告是文盲,没有固定职业,月收入1600元左右。

承办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段某甲的委托并指派贾彬杰律师作为其与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已经第二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早已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审理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离婚;

婚生长子段某丙由被告段某乙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段某乙自行承担,婚生次子段某丁由原告段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段某甲自行承担。

代理意见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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