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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的刑辩案例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8 浏览量:0
关于李某某、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贾彬杰律师,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
【案情简介】: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18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京泰某某烤吧内,被害人赵某醉酒后与同在该店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害人赵某在该烤吧外用腰带勒被告人李某某的脖子。接到被告人李某某同行人员通知后,被告人雷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与被害人赵某在烤吧外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用拳头及木棒将被害人赵某的右眼殴打致伤。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右眼的损伤为重伤。
【承办过程】:
辩护人作为雷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虽然不是主动到案,但经电话传唤到案,也符合自首立法本意。故辩护人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二、本案的受害人赵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
三、本案是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雷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受害人赵某及家属的谅解。
五、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赵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对被告人雷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