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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的刑辩案例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6827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朋友王某、被告人任某某吃饭后回到家中发现被害人杜某从其家中离开,刘某某怀疑杜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从家中拿上擀面杖追赶杜某,杜某跑至自己车内并将车门反锁,刘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让任某某、王某返回其家中。被告人任某某到了以后与刘某某用擀面杖、木棒一起打砸杜某的车辆,并共同对杜某进行殴打,致使杜某受伤。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眶部、鼻部的损伤均为轻伤。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的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8785元。

承办过程: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以后,指派贾彬杰律师担任刘某某的刑事辩护人。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受托律师数次依法会见刘某某,向其宣传了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故意伤害犯罪的量刑标准,调取了卷宗,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并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大量的工作,争取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

辩护意见:

一、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二、本案的受害人杜某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

三、本案是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刘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受害人杜某某及家属的谅解。

五、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以上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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