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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成功缓刑,检察院曾建议量刑五年。(判决书)

作者:向先银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9 浏览量:0

被告人梁X,男性,汉族,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XX区XX镇XXX村X组XX号,住重庆市XX区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绰号XX),男性,汉族,199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XXXXX,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XXXXXXXXX。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X(绰号谭XX),男性,汉族,199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X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

场罪,于202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律师,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XX(绰号魏XXX),男性,汉族,199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XXXXXXX,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XX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梁检刑诉(202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 、李XX、谭X、魏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XX、检察官助理熊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及其辩护人刘XX、邱XX、被告人谭X及其辩护人向律师、王律师、被告人李x磊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石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过中止和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7日至同月30日期间,被告人梁X、李XX、谭X、魏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X市、本区X市、本区X市X市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由被告人梁x负责确定赌场地址,邀约XXX(另案处理)坐庄,招募XX、刘X、唐X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被告人谭X、李XXX、魏XX负责参与赌博,吸引赌客参赌。每日抽头渔利的资金由被告人梁X除去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赌场开支后,平均分给各参赌股东。经查,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0.35万余元。

2022年5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双桂街将被告人梁X、谭X、李XX、魏X仕当场抓获,并从唐X身上查获该赌场当日抽头渔利现金20000元,从余XX身上查获该赌场当日抽头渔利现金3500元,从各参赌人员身上共计查获现金80853元。被告人谭X、李XX、魏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凭证、通话记录、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缓刑执行通知书,证人余XX等24人的证言,被告人梁X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等4人仕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

从宽处罚。被告人谭X等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刘世才、邱XX提出,1.被告人梁X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2022年5月30日晚抽头渔利的金额。32022年5月27日晚的抽头数额系猜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被告人梁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XX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发表异议。2.被告人李XX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3.请求对其宣告缓刑。为证明被告人李XX预交罚金情况,辩护人李XX当庭出示缴费发票一张。

被告人谭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向律师,王律师提出,1.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开设赌场认定错误、抽头渔利金额认定错误。2.本案定性错误,应认定为赌博罪。3.量刑方面:被告人谭毅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为证明被告人谭XX预交罚金情况,辩护人向律师、王律师当庭出示缴费发票一张。

被告人魏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石XX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魏XX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未全程参与开设赌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

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无犯罪前科。3.请求对被告人魏xx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22年9月7日,被告人谭X退缴违法所得9100元;2022年9月8日,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6200元;2023年6月21日,被告人魏XX退缴违法所得9900元。2023年6月21日,被告谭X等人分别预交罚金25000元。被告人梁XX次非法获利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户箱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凭证、通话记录、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缓刑执行通知书、缴费票据,证人余XX等十余人的证言,被告人梁X等的供述与辩解的证据。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各被告人均无异议。各辩护人对证人余XX等的证言均提出异议,认为二人的证言不属实,不能达到证明本案抽头渔利金额的目的。上列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故对各辩护人上述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等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谭X等归案后如实供述,虽然在庭审中翻供,但随后又如实陈述,可认定为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梁X伙同被告人谭X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故对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X等人共同

开设赌场,只存在分工不同,不存在明显的主次作用和地位,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X等人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梁X的辩护人、被告人谭X的辩护人提出抽头渔利金额认定错误的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梁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六千元,剩余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谭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对被告人梁X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六千二百元(已退缴)、被告人谭X违法所得九千一百元(已退缴)、被告人魏XX违法所得九千九百元(已退缴),予以追缴。

六、对查获的违法所得二万三千五百元、查获的赌资八万零八百五十三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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