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勋瑾律师

郭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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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离婚诉讼代理词

来源:郭勋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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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结婚以来关系一直不合,分居至今,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调解开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相识短短数月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互相了解,结婚非常草率。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完全不能正常交流与生活,婚后两个月就分居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双方性格合不来,话不投机,难以共同生活。虽经过一次贵院的判决不准予离婚,贵院也是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给原被告一次改善夫妻感情的机会,但双方半年以来没有任何和好的行动,双方各自过各自生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同时,被告也到处恶意造谣诽谤原告,对原告工作和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至此,原告对两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绝望,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和被告这样生活下去。另外,原告的身体状况本身不好,无法接受被告长期的精神折磨和骚扰,为了给自己也是给被告一次解脱的机会,希望贵院能够判决两人离婚。
三、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的房产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为了侵占原告财产,恶意捏造了大量的虚假债务,且为其婚前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
本案中,从被告所列举的“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看,主要发生在201*年*月前,也就是婚姻登记之前,这纯属被告婚前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我国《婚姻法》第4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仿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仿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离婚诉讼,那么在被告所举出“巨额债务”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虑,而原告又坚决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务”是否真实合法存在就不是本案应予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本离婚案时不应对“巨额债务”进行处理,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告知债权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无法延续而难以共同生活下去。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许离婚,让原告从严重的精神压抑中解脱出来。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充分听取,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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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勋瑾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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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