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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胡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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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x2010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x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65日工程完工后,胡x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x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x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30日,原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x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4日,公安机关对胡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12日,胡x在浙江省被抓获。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结果

认定被告人胡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x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x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x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x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x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x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x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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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丁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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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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