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梁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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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4月8日,原告杨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及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浦东新区某镇某路198弄6号303室产权房1套出让给被告房屋面积57.64平方米,价款为467500元(净到手价)。2009年2月23日,三方又签订居间合同,明确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后因被告至今还欠2万元房款未付,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并交出房产证、钥匙、
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梁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材料确定诉讼思路,并与中介进行沟通并做谈话笔录。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被告已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将2万元房款交付给中介,原告在2009年9月9日发给被告的函中也指出中介将被告交给他保管的定金3万元只给了原告1万元,其余2万元被中介花掉了。因此,本案实际上原告基于房价上涨及于中介的纠纷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法庭最终采纳的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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