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龙宁律师

郑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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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辩护词

来源:郑龙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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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庭前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刚才审判长主持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罪成立,但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司法部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高某某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二、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前一天就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侦控措施,也就是说还未进行交易的毒品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详见卷二P2201176日公安机关刑侦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被告人家庭状况来看,上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被告人的妻子也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靠常年在外地打工生活,被告人高修刚一直是家里的顶梁柱,本身压力就很大,再加上一时贪念,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自被抓的那一刻起,被告人就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开始后悔了,请求法庭看在被告人对其家人的重要性及被告人已经认识的自己错误的基础上,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一时贪念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毒品已全部收缴,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人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有悔过之心。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尹兰兰 郑龙宁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0一二年六月五日

 

贩卖毒品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但行为犯也存在既遂、未遂、中止等情形。这在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学术通说,并以被司法实践所采纳。2000年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贩毒案件中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其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加以考虑的规定也间接证明了在贩毒犯罪中也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本案中,在2011616日也就是两被告人被抓的前一天,公安机关就已对张以奎涉嫌贩毒进行了侦控,并与第二天就将正欲进行毒品交易的高修刚、张以奎二人捕获(详见卷二P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这充分说明了高修刚等人此次贩卖毒品的整个过程都已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了,此次交易的毒品没有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几乎没有。不能犯未遂不仅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因此请合议庭着重考虑这一情节,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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