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X故意伤害案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黑0605刑初xx号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栾秀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6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12时15分,被告人迟X在大庆市红岗区XX酒楼参加李X举办的答谢宴。席间,迟X(被告人迟X堂兄,另案处理)因琐事与酒店经理刘XX发生争吵,并打了刘XX一拳。随后被害人张XX从酒店值班室拿出一根镐把追打迟X(被告人迟X堂兄),在追打过程中,迟X从酒桌上拿起空酒瓶击打张XX,致使张XX倒地,迟X继续击打张XX头部。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XX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迟X于2017年5月17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受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我作为迟X的辩护人,参与了诉讼。
【承办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2017年7月10日,我极力促成了迟X家属与被害人张XX达成赔偿协议,由迟X父母一次性赔偿张XX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张XX表示谅解迟X的行为,不再追究迟X的刑事责任。我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张XX在本案中有过错;2、被告人迟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迟X已对被害人张XX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张XX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迟X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审理结果】
被告人迟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