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姜某某经陈某某、张某某介绍认识赵某某,赵某某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姜某某借款,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研究案情,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的焦点为陈某某、张某某是否应当对赵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若原告姜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陈某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而陈某某、张某某又不承认的情况下,那么陈某某、张某某极可能不会承担连带责任。而姜某某手中仅有一份借条,其虽多次口头要求陈某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承办律师据此情况,要求姜某某向陈某某、张某某打电话将之前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并将相关内容进行录音,同时承办律师向陈某某、张某某发律师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某、张某某也进行了回复,但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承办律师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果断向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