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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诈骗案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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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受刘结(另案处理)安排,驾驶车辆并携带伪基站设备从广东省汕头市出发,途经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郑州市以及天津市、吉林省部分城市,沿路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冒用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名义给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客户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3月30日,刘某某黄某某来到黄石市移动广场门前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车辆及作案设备等物品。经鉴定,二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共计144475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刘某某黄某某系诈骗未遂,且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对二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冒用银行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近几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受诈骗同伙安排,携带伪基站设备在全国各地流动发送诈骗短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波及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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