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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并不遥远---非法加工烟丝就可能构成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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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并不遥远---非法加工烟丝就可能构成

【案件详情】

201310月至12月,高某某伙同姜某某、姜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一院内非法加工烟筋切丝销售获利。高某某联系加工场地,姜某某、黄某某花费5万余元购买机器设备,姜某某胡某某先后担任财务人员,王某某为加工烟梗丝提供4.7万元购买燃煤。姜某某用10余万元购买用于加工的原料烟筋40余吨,加工烟(梗)丝销售获利。案发后,工作人员在现场查获烟(梗)丝17505公斤、湿烟(梗)丝2000公斤、湿烟梗5000公斤、干烟梗985公斤、烟末4000公斤及生产烟丝的机器设备和工具。20143月至4月,高某某自行组织工人在西峡县回车镇某租赁场地将自己从外地购买的烟叶非法加工烟丝销售获利19500元。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烟丝48公斤、烟叶6250公斤。后被检察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了逐一核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1.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经营活动的程度很轻。

2.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1)本案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2)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姜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非法经营过程中的锅炉烧煤提供有资金,起帮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较小,判处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律师提醒】非法经营罪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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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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