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买卖遇到动拆迁,动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宅基地房屋买卖遇到动拆迁,动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案例介绍:
汪某系甲村村民,1993年8月25日汪某购买了甲村同一村民小组村民蔡某的宅基地房屋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作价人民币5000元转让给汪某,汪某将原房屋拆除后又新建二层楼房并居住使用直至2010年动拆迁。甲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就蔡某名下宅基地补偿事宜签订协议,蔡某获得了补偿款人民币202080元。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全部补偿款项。但蔡某认为农村房屋不允许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只是针对房屋的买卖协议,不涉及宅基地权益的转让。
案例结果:
法院审理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汪某与蔡某系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都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同意农村经济组织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的权益应予以保护,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汪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最终判决蔡某获得的补偿款应于一周内全部返还给汪某。
案例点评:
农村宅基地房屋,是村民在其获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供其居住生活之用的房屋。作为所有权人,村民对宅基地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与宅基地房屋息息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专属”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功能,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着严格的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房屋的转让必然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宅基地房屋无法像商品房那样自由流通,其转让一般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果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