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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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本律师于2010年10月 18日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刑事辩护。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证照的情况下,用电话联系的方式,从某供货商处购买各种非法出版的书刊,再加价向经销商批发出售牟利。而后被抓获并在其销售点及仓库缴获出版物,公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本律师通过会见、查阅案卷,了解并分析该案情,对于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律师依据有关案卷资料,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故量刑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最终经过庭审,法院仅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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