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成功辩护获最低刑罚
【案情】
本律师经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诈骗案。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官某伙同王某某,以假古董金器对被害人曾某某行骗,由被告人官某作中间人,谎称王某某有古董出售,王某某对被害人曾某某谎称其手中的三件古董金器是唐代出土文物,引诱曾购买。最终被害人曾某某用现金人民币6500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金杯及金杯印章各一件(经物价部门鉴定,金杯及金银章仅价值人民币1741元)。在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官某欲再次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钱财时,被公安局民警一举抓获。
【一审判决】
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
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了解分析该案。除了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外,还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一同前往被害人处商讨赔偿事宜,最终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回了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案中分得的5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本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某某已通过家属退回相应款项,其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即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此次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且被害人对于本案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其用虚假身份,意图非法买卖来源不合法、应属国有的文物,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其“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社会责任,减少对其子女健康成长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
诈骗犯罪是以被害人被骗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而并非是以共同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各自分得的赃款或是其获利额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65000元人民币可认定为“数额巨大”。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经过本律师的辩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意味着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犯罪情节的量刑范围内获最低刑罚,能尽早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