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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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成功辩护获缓刑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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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强奸案。该案中,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属强奸行为。

   【一审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并不了解这一法律规定。

    在该案中,经本律师会见、阅卷了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该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系男女朋友关系,仅发生过一次性行为,且双方均表示自愿。但由于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且被告人刘某某在讯问中作出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的陈述,其行为确实已构成强奸。

    本律师在该案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系自由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被告人并非主观恶意实施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刘某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因对法律的无知,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失败的结果;

4、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未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损害,实施性行为中考虑被害人感受选择终止;

5、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补偿,且被告人李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6、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情经过,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环境恶化,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也日益复杂且艰巨,社会、学校和家长却没有为此而做好充分的准备,教育方法简单、落后,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参考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决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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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海春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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