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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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保命案例:台湾籍人士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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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莫某某是生意上的朋友。两人均是台湾籍人士,当年都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厂经商。2000年10月,因资金紧张,莫某某向刘某某借款4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答应半年后悉数归还。但是到期后,莫某某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之后刘某某便不断催促莫某某还钱,一来二去,两人之间矛盾不断加深,关系因此变得越来越恶劣,从朋友变成了仇人。更令刘某某气愤的是,莫某某不但不归还借款,还经常当着朋友的面嘲笑刘某某,说刘某某借钱给他是他自己犯傻。这让刘某某觉得很丢面子,遂伺机报复。2002年9月某日晚,刘某某借故请莫某某吃饭喝酒,莫某某也不推辞,应邀而来。席间,刘某某用迷药把莫某某迷倒,随后开车把莫某某载到东莞市郊区一偏僻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在莫某某喉部连割三刀,致莫某某大动脉断裂,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某某立即潜逃回台湾。数月后,东莞市公安局打通刘某某的电话,但是并没有告诉他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只是告诉他,他的朋友莫某某在东莞市死亡了,死因不明,希望刘某某回东莞市协助调查,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刘某某接到电话后,犹豫了数日,最后还是选择回到东莞市。在深圳口岸一入关,刘某某便被当场抓获。随即,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成为当年在东莞市轰动一时的特大杀人案件,依法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胡律师辩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仅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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