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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保命案例:刘某某犯抢劫(致人死亡)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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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3日晚七时许,刘某某携带锯纸刀,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二街107国道西部十字路口以租乘摩托车为名,骗得摩托车搭客者冯某某搭载其到狮岭镇军田村万家三队。在摩托车到达一个偏僻的旧砖厂路段时,刘某某突然拨出随身携带的锯纸刀威胁冯某某,欲抢劫冯某某的摩托车,但是遭到冯某某的反抗。刘某某于是用锯纸刀从身后连续猛割冯某某颈部三刀,致冯某某当场倒地死亡。刘某某随即驾驶抢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几天后,刘某某的尸体被一群路经此地的当地村民发现。一时间,此案在花都区狮岭镇闹得沸沸扬扬,引起当地居民的种种猜疑和巨大恐慌。

  由于案发地点偏僻,案发时间在黄昏之后,刘某某作案后又迅速逃离现场,既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天网摄像头,因此该案迟迟未能告破。直到2009年3月5日,刘某某驾驶抢来的摩托车在某加油站加油,因涉嫌吸毒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刘某某才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迅即因涉嫌抢劫(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某为抢劫一辆价值2800元的摩托车(经事后进行价格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仅2800元),残忍地在被害人冯某某颈部连割三刀,致冯某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判处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后,经与刘某某家属商议并征得刘某某同意后,胡律师说服刘某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到案后经教育较能坦白交代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刘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撤销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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