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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保命案例:彭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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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至2009年间,彭某某纠集在广州市海珠区的重庆江津籍无业人员刁某某、韩某某、阮某某、戴某某、何某某、傅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肖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二十多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一带形成黑恶势力,长期从事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非法持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故意杀害一人,致多人伤残,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下半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受命一举摧毁该犯罪组织,抓获包括熊某某在内的组织成员二十余人。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9年9月,彭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彭某某构成全部指控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彭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属聘请胡律师为其二审程序的辩护人。经胡律师辩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彭某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杀人的证据存在瑕疵,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彭某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杀人的事实,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被害人过错等因素,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最终改判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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