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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保命案例: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三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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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自一九九九年起,陈某某先后纠集陈某明、万某某、朱某、邓某某、陈某杰、黎某某、宋某某、陈某峰、王某某、邓某豪、邓某民等二十二人,通过在广州市荔湾区经营酒店、夜总会、游戏机室、棋牌室等涉黄涉赌涉毒场所,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违反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商养黑,以黑养商,在广州市荔湾区形成了以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明、万某某、朱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招募打手和黑保安扩大势力和地盘,有组织地实施盗窃、绑架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吸毒、高利转贷、窝藏包庇、妨害作证、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一人重伤后成为植物人,致多人不同程度伤残,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触犯盗窃、绑架勒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吸毒、高利转贷、窝藏包庇、妨害作证、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罪名,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胡律师辩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综合案件事实、情节、被害人过错等因素,最终仅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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