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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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缓刑案例:熊某某犯诈骗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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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9月间,熊某某化名“李鹏”,多次主动打电话联系北京市XX网站的被害人张某某,自称可以帮助张某某向该网站索回张某某用于购买炒股软件的款项358000元,并要求要求张某某在成功退款后按照退款金额的40%向其支付提成。2011年10月29日,张某某通过其表哥郑某某的帮助,从网站索回了退款358000元。熊某某获悉这一消息后,在没有提供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以为张某某提供了帮助为由,骗取张某某143000元,并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张某某得知熊某某实际上并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后,要求熊某某退回143000元,被熊某某拒绝,张某某遂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报案。不久,熊某某在北京被抓获并押解回广州是,迅速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胡律师接受熊某某家属委托后,迅速开展庭前辩护工作。一方面,到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会见熊某某,向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商讨辩护策略。另一方面,迅速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通过熊某某家属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张某某,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为审判阶段的辩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熊某某诈骗张某某143000元,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胡律师辩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熊某某的悔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等事实,最终仅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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